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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贷款要抵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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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注销的。

流程:

先去注销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然后再回去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

注销营业执照:带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的原件,如果刻了公章,还带上公章,(公章上缴到工商局)到你办理营业执照的工商所,填一份申请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表格,把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交给工商部门,就完成了注销手续了。

一、公司地址变更税务变更程序

首先,到原管辖区办理注销后,再去现在的管辖区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然后再通过以下流程办理。

(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到原来旧地址的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所需资料: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出俱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证明。

2、带上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证明原件、新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一份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表格及30元钱,技术监督局出具30元的收据,3个工作日后凭30元的收据领取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办理地税

1、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近三年纳税情况统计表(按年度、按税种)及带上公章填写其他相关资料。

2、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后等待专管员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带上企业近三年所有帐务让专管员核查,核查完毕后再等待核查结果。

3、核查通过后地税通知带上公章再去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企业出具xx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4、带上xx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及新企业报到所需要的(营业执照副本、章程、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公章、财务章、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以上均是复印件)其他相关资料、公章到新地址所属的地税局办理报到事宜并交纳40元钱打印新的地税正、副本。

5、新的地税局出具新企业报到证明单到新地址所属的街道税收服务站办理相关事项(包括办理地税网上报税、领取税单、办理办税人员联系卡及住所证明、完税凭证、个人所得税第一次网上申报成功界面打印件等)

(三)办理国税

1、带上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会决议、申请书、地税结算证明、国税正副本原件、公章到旧的国税局办税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2、办理完上述手续后等待专管员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带上企业近三年所有帐务让专管员核查,核查完毕后再等待核查结果。

3、核查通过后国税通知带上公章再去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企业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同时专管员让企业拿上企业档案资料到税务征管科办理相关转出手续。

4、企业带上档案资料到新国税局征管科办理登记手续,办理完后再到办税窗口办理具体税务登记手续(需要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并交纳10元钱打印国税正副本。

二、变更公司法人流程手续是什么

(一)领取企业变更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二)工商局受理、换照(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3、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4、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如法人担任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时要填写)(加盖公司公章);

6、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股东会决议(盖上公司公章);

8、新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上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9、旧法人的免职证明及新法人的任职证明(盖上公司公章)。

受理后10个工作日领取。

(三)质监局受理、换照

1、原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2、新法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3、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5、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受理后5个工作日领取。

(四)国、地税局受理、换照

1、旧国、地税税证正、副本;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4、新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上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5、国、地税税务变更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6、本年度全套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及税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受理后5个工作日领取。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受理、换证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税务登记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4、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证

5、委托授权书

6、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7、股东会决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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